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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的保险,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朱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1:46
阅读次数:1136
丨前言

在物流行业,挂靠车辆占了大部分。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车辆虽然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但是车辆实际经营人和使用人均为司机个人。物流公司与挂靠车主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司机负责车辆相关保险,司机将车辆保险费用交给公司,由公司替司机购买交强险、物流责任险、商业险等保险。但是否购买保险就是司机的义务呢?

案情纪实回顾

2013年10月某物流公司与司机龙某签订一份《道路运输车辆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将拖车与挂车挂靠在该物流公司运营,约定挂靠费、保险、购车款、扣车留置权等各项具体内容,合同期三年。因龙某拖欠挂靠费、保险费及购车款,2015年10月物流公司自行将车辆扣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支付拖欠的挂靠费和购车款及滞纳金,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两审法院均支持了物流公司的诉请。2016年9月份,龙某另案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物流公司返还车辆并支付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物流公司抗辩涉案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物流责任险及商业保险,不具备上路条件,不存在停运损失的基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购买交强险等保险是司机的责任,龙某没有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已经构成违约,物流公司有权行使扣车留置的权利。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物流公司的抗辩意见。2017年4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物流公司赔偿龙某营运损失七万余元。

本案中,物流公司在上诉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由此可见,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险种,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会扣留车辆。涉案车辆自2015年月21日起未投保交强险,并不具备上路营运的条件,事实上不能上路,不能进行商业性营运。根据双方的挂靠服务合同约定,挂靠车主有义务为车辆购买各项保险。挂靠车主答辩称:涉案车辆是否缴纳交强险与车辆能否上路营运没有关联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代缴车辆保险等各项事宜,因此车辆保险应当由公司负责购买,再由车主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涉案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物流责任险及商业险,属于物流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各执一词,我们代理物流公司,在挂靠费和购车款案件中取得胜诉,但在车辆营运损失的案件中,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营运损失中,双方的部分抗辩理由如上,再次分析本案,我们归纳以上双方意见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1、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物流责任险及商业保险能否上路营运?2、为车辆购买保险是谁的义务,物流公司还是挂靠车主?

针对没有购买保险的车辆能否上路的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险种,如果没有购买则交警部门有权直接扣留车辆直至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是无法上路营运的,一旦上路将被交警大队扣留。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至于其他的物流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均属于可以选择的商业保险,由车主自主选择购买。但物流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通常由承运人投保,也就是通常由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进行投保。尤其是物流责任险是年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只认可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因此,综上分析,没有购买车辆保险能否上路,要具体看没有购买哪类保险,不同保险分情况而论。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当是不能上路的;没有购买除交强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则不影响车辆上路。

丨结语

关于购买车辆保险是谁的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购买交强险的主体。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其购买义务主体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在物流行业,挂靠车辆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亦是车辆管理人。而且,物流公司与挂靠车主之间的挂靠服务合同中,也约定保险由物流公司代缴,实践中亦是物流公司作为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保险理赔人。故此,车辆保险(交强险)的购买义务应当归属于物流公司。实务中,购买物流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商业险种,保险公司通常也认可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为投保人。总而言之,即便是物流挂靠车辆中,车辆保险的购买义务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因此,以挂靠车主未购买车辆保险为由,只可以依据挂靠合同要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成为物流公司行使扣车留置、拍卖等强制手段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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