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上海周某某诉深圳市某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斌律师通过调查谈判,成功促成双方和解,为原告周某某追回拖欠款项,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文书内容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
被告:深圳市某国际贸易企业
投资人:江某某
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6 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深圳市某国际贸易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726327 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定金违约金共计 4150441元;
3、请求判令解除 2020 年 7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乐某国际贸易企业签署的供货协议;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两被告确认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 726327 元及利息 35105 元(利息以 72632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的标准,从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为35105元),双方同意以 761432 元结案;
二、两被告承诺分 2 期偿还上述款项 761432 元,其中第一期两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14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2286.4元,第二期两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14 日前向原告支付609145.6 元。上述款项由两被告迳付至原告名下支付宝个人账户;
三、若两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被告就本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行主张任何权利;
四、若两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两被告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逾期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2偿之日止)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 75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自行承担,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