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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成功争取赔偿

作者:朱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12-22 16:57:36
阅读次数:1196

一、案情简述

被上述人深圳某电器实业公司与A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经过朱斌律师的详细了解案情,根据相关陈述和材料制定辩护方案,成功驳回上诉人诉讼并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损失补偿,强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律师

 

一审法院以《城乡规划法》第40条认定涉案《高压、低压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和深圳市相关多部门发布的深交【2018】342号规定,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从一审查明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号规定内容看,本案充电桩项目无需审批或者备案。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深圳特区经授权的部门规定,A公司与达公司就案涉充电桩场站临时建筑而签订的《高压和低压施工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高压和低压合同》无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A公司的上述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

 

2、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的损失金额是否适当;

 

3、A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涉案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工程建设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应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无效承担的过错责任来确定各方在合同无效中的相关损失。本案中,某达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其对涉案工程施工进行施工的证据,以证明其因涉案工程产生了相关损失。由于涉案工程在一审诉讼前已经被A公司拆除、损坏,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任达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因此,一审根据任达公司实际施工的时间占合同工期的天数,以及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程度,确定A公司赔偿任达公司的相关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院已经认定双方签订的充电高低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A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关于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在判决A公司赔偿某达公司损失时,已经将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扣除,故A公司要求某达公司退还相应工程款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国充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部分得到支持,本院完全同意一审的处理意见,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8.73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