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A公司因无驾驶资格且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事,不认可我方委托人在一审时的诉求,因此委托朱斌律师维护其权益,经过证据的收集,调查和沟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最终二审法院维持我方委托人原判,驳回了A公司的诉求。
二、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6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B)
委托律师:朱斌
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B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A公司、唐某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15027元及自赔偿金支付之日起至A公司、唐某实际赔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2. A公司、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1152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1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唐某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内容,则A公司应对唐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由唐某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A公司是否应对原审被告唐孝平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及车钥匙的存放和保管存在过错,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4.1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