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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约金”名义收费,用人单位违法要喊停!

作者:朱斌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2-01-13 14:37:20
阅读次数:1283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赵某应聘华公司演员助理的职位,并于当月27日入职。

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影视剧演职人员聘任合同》,约定薪酬为3800元,为期4个月。某华公司以签约金的名义收取了赵某8000元保证金,承诺在其工作后,每月返还2000元,并收取了1500元食宿费,但拒绝了赵某关于开具规范发票或者POS机刷卡凭条的请求,只同意其拍下刷卡凭条照片。

某华公司安排赵某从事群众演员的工作,而非当初所约定的演员助理工作,也未结算群演工资。赵某工作至7月5日,期间再三要求某华公司为其更换工种,未果,遂要求退钱。某华公司却以赵某违反合同主动离职为由,拒绝交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及食宿费,也拒绝支付工资。

由于保证金和工资都拿不回来,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影视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以及派出所笔录记录了某华公司曾供认赵某应聘并支付保证金和伙食费,认定赵某与某华公司2016年6月2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者收取财物。故判决某华公司公司返还赵某签约金和伙食费合计9500元,并按协议支付赵某工作期间的工资1223元。

实务要点

劳动者需要明确,应聘时一旦遇到要求交“签约金”、“保证金”、“押金”的公司,需要防范其中的“骗局”。

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签约金”行为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大,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签约金”,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贪婪之心,偷换概念,巧立名目,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仍在招用劳动者时,采取其他形式,变相收取“签约金”。

比如像本案中,以提供中晚餐为名,向劳动者收取伙食费、住宿费之外;以提供办公电脑为名,向劳动者收取电脑费之外;比如以统一着装为名,向劳动者收取服装费;比如以加强管理和内部培训为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以转正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转正费等。这些五花八门的名目,并不影响其违法本质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无论是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收受劳动者财物,都属于违法行为,应予退还,且一经查实,将受严惩。

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签约金”、“抵押物”等。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肆意离职的风险,绝不能简单采用收取“签约金”、“抵押物”等错误方式防范,应当通过加强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来解决。

案例索引: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案名:赵某与北京某华公司文化传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

案号:(2016)京0116民初4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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